【大紀元3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第四次江陳會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農委會因應協議,修改中國漁工管理相關辦法,卻對中國漁工資格不設限,連是否有前科、國安考核都未列入,比外勞、其他外籍船員資格更寬鬆。學者、立委批評嚴重放水,還讓中國操縱資格審核權,使我國的國安、治安陷入危機。
根據漁業署統計,近十年來,發生廿五件中國漁工挾持台灣漁船偷渡他國,以及九件海上喋血案,造成台灣船員十一人傷亡;另有四○二名漁工脫逃,只緝獲二五二人。而漁業署網站公布的素行不良中國船員名單也近一千五百人。
但農委會日前公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對中國漁工資格規定竟只有三點:一為年滿二十歲;二、近海船員須有中國政府核發的登輪證件、遠洋船員須有海員證;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但對所謂的「指定資格」,卻未做任何公告、解釋,或加以規範。
熟悉政府法規的官員表示,雖然條文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訂定資格,但欠缺明確性,且中國船員許可辦法屬於「法規命令」,僅法律可授權訂子法,法規命令不得再授權訂定行政規則,只有想要放水,或不想限制、又怕被批評,才以此錯誤方式立法。
反觀「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白規定,外勞須要有「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勞委會職訓局科長賴家仁解釋,此即俗稱的「良民證」,指過去不得有犯罪紀錄,而此辦法除規範一般外勞外,也包括菲律賓、印尼等外籍船員,至於歸漁業署管理的中國漁工則無相關規範。
立委潘孟安批評,連最基本的「良民證」都未規定,實在荒謬,難道馬政府想為中國「大開方便之門」?
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質疑,外勞、外籍船員與中國漁工存在雙重標準,「台灣已經跟中國統一了嗎?」中國漁工在岸置所必須透過海巡人員管理,卻還發生逃脫、犯罪問題,船東享受低廉工資,但衍生的社會成本,卻由全民買單。
漁業署坦承,中國漁工名單與資料,並不需要漁業署審核資格,因為透過兩岸協議,中國方面仲介漁工來台的經營公司,必須負起審核責任,如發生疏失,有賠償等相關責任。
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杜宇認為,漁工資格審核權操縱在中國手中,如何讓人相信中國的把關?若中國的仲介公司出現問題,漁業署真能罰得到嗎?況且船員訓練也委由中國進行,在兩岸緊張的關係下,中國如何訓練船員,令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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