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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撞癱人 客運公司連帶賠185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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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楊姓男子於30歲時遭欣欣客運公車撞傷,全身癱瘓並有失語症,家屬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審理,今天判決欣欣客運與駕駛應連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1858餘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原擔任貨車司機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6年1 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文山區時,遭左轉的欣欣客運公車左轉撞傷,導致腦部嚴重受創、全身癱瘓,心智語言功能嚴重受損,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家屬因而向欣欣客運求償,提出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力、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金。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欣欣客運雇用該名駕駛,且未證明已對駕駛盡監督之責,認為客運公司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審酌楊姓男子事故發生時年僅30歲,且有正當工作,因車禍癱瘓後,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為100%,計算勞動力損害賠償金應為822萬餘元。另外,並計算看護費919萬餘元、醫療費16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判決欣欣客運與駕駛共需連帶賠償被害人1858萬3069元。

欣欣客運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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