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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遞解出境怎麼辦?

【大紀元3月28日訊】經濟低迷,失業率突破了10%大關。一些人遇到「畢業即失業」的狀況;也有人在工作崗位變動以後失去合法身份。與此同時,移民局加強了對於在美簽證持有人的審核。比如說,如果只在僱主公司「掛名」,維持身份,而並不實際為該僱主工作;或者只在語言學校掛名,維持全職學生身份,而並不實際去上課,遇到移民局的突襲檢查,就可能會有問題。其他的情況包括:在美國「黑」下來以後,捲入家庭暴力或者比較嚴重的刑事糾紛;非法打工被抓到;申請移民沒有被批准,但是原來的身份已經過期。這些情形都有可能會收到「Notice to Appear」的通知文件,開始進入「Removal Process」或者叫遞解出境程序。

遞解出境要經過移民法庭審理。在這裡,國土安全部下屬的移民局是「檢方」,送達「Notice to Appear」給「被告」,通知他/她移民局認為他/她在甚麼地方違反了移民法,應當在哪一天出庭面對法官,如果不去會有甚麼後果;同時會提醒他/她可以尋求律師幫助。

移民法庭隸屬於司法部,是三權分立中行政部門的一部份,與通常的聯邦法庭和州法庭體系不同,審理程序也不同。但是移民法庭的法官在這裡起一個中立的裁決者的作用:主持遞解聽證(Removal Hearings),聽取政府方面(移民局)和移民個人雙方的證詞,判決是否應當執行遞解出境。這個過程分為兩部份:第一,移民個人是否像移民局指稱的那樣違反了法律,移民局的遞解出境要求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第二,如果第一條成立,面臨遞解出境的移民確實違反了移民法,那麼有沒有可能「法外施恩」(Relief from Remova l),再給他/她一個機會。

關於第一條,大家知道,移民局每天處理很多案件,在日期和手續等等細節上犯錯是不稀奇的。收到「Notice to Appear」以後,仔細看一下,和自己的文件對照,有時會發現移民局在論據或者論證上的錯誤。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或者語言學校註冊,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存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筆者幾年前在為加州某國際律所工作時專門做過關於以Volunteer(志願者)身份工作的移民法研究。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是不拿報酬的工作就不會違反移民法,這是不正確的,移民局和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對此有一些具體規定。也有人和僱主公司約定在身份辦好以前(比如在沒有OPT,拿到第一個H1B簽證以前)先以Volunteer的形式工作,不領取工資,把報酬推遲到以後,用獎金或者其他形式領取;這裡更有風險。

關於第二條,移民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他/她 滿足Relief from Removal 的條件,由法官作出決定。這位移民可以選擇自行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比如選擇海歸回到故國。他/她 可以有一段時間來處理自己在美國的財產和事務,一般是60天或者120天不等,看遞解出境的進程。這樣做的好處是,他/她 身上沒有一個負面歷史,以後還可以申請簽證來美國。這一條的另一個好處是:當在移民法庭的其他一切努力都不成功的時候,還可以向BIA上訴(後面還會提到),增加機會(很多時候延長時間本身就帶來機會,熟悉這一程序的人都明白);而萬一上訴也沒有得到批准,還可以回來要求自行離境,不受遞解。BIA一般會考慮到上訴過程中的時間消耗,延長自行離境的時間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了自行離境但是又到了日期又沒有離開,繼續「黑」下來,會有比較嚴重的後果。

自行離境在一般情況下畢竟是最後的選擇。移民個人還可以要求法庭考慮其他因素而取消對他/她 執行遞解出境。比如說,如果自己已經在美國住了十年(包括讀書、工作、「黑」下來打工、生活);在美國有孩子;配偶或者父母擁有綠卡;生活在美國,而如果被迫離開這些家庭成員,天各一方,會給自己或者家人帶來巨大的生活困難,可以提請Cancellation of Removal。申請者需要證明如果執行遞解出境會對他/她 或者家人造成「特別的和十分不常有的困難」(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這需要比較充分的準備和有說服力的表達。

另一條可能使移民個人達到Relief from Removal 條件的是申請政治庇護。這個因人而異,只適合一部份人。有的人提出政治庇護以後沒有被批准,又上訴到BIA,前後拖了比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通過其他方法調整了身份(後面還會提到),或者得到了更多的時間來處理事務。

另一個辦法就是直接調整身份。即使在遞解出境程序中,也有可能直接申請調整身份,包括申請綠卡。比如移民本人的戀人是美國公民,到這個時候決定結婚,然後馬上為他/她 申請綠卡。如果移民的配偶有綠卡但還沒有成為公民,或者子女是公民但還沒有達到21歲,或者正在等待其他的親屬移民或職業移民排期,應該怎麼辦呢? 一個辦法是設法爭取時間。

舉一個例子:A、B、C、D都因為工作變動而失去身份,又都因為其他原因收到了移民局發來的Notice to Appear,面臨遞解出境程序。他們都沒有消極等待著麻煩自己消失,而是在認真準備以後,分別按時出庭,向法庭提出Relief from Removal(但不是一開始就提出自行離境)。A的Relief要求被批准了,他可以繼續留在美國。B一開始遞交的要求沒有被批准,但是在等待期間他與美國公民結婚,然後提出了綠卡申請。C的要求也沒有被批准,但是他又上訴到了BIA(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在法律程序期間他通過其他渠道的移民排期排到了(比如說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前為他遞交了I-130 表,或者他的配偶剛成為美國公民,因此他可以遞交I-485表了),他也可以調整身份。D最「倒霉」,他的申請和上訴都沒有得到批准;但是他通過這段爭取到的時間處理了事務,然後又通過Voluntary Departure自行離境,一段時間以後又通過親屬移民的Consular Processing,未婚配偶的K簽證,或者其他簽證形式,重新回到了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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