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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賠檢討 司法院成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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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7日電)司法院長賴英照今天出席冤獄賠償研討會表示,司法院已於這個月成立研究委員會,針對冤獄賠償法相關問題進行檢討、修正。

大法官會議今年1月間作出釋字670號解釋,指出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中,未考慮冤獄被害人的責任輕重,一律駁回受羈押人的賠償聲請,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並應於釋憲公布2年後失效。

官司打了近26年,終獲無罪判決定讞的第一銀行押匯案2名當事人,因在釋憲前聲請冤賠已遭駁回定讞無法獲賠,中國人權協會因此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邀請法界、律師及學者就目前冤賠制度進行討論。

賴英照出席研討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自民國88 年2月至今年1月,共作出4次與冤獄賠償相關解釋,逐漸擴大冤獄賠償的適用範圍;司法院也於3月間成立冤賠研究委員會,並已開過第1次會議,未來將持續開會討論、檢討相關制度,重視人權保障。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舉一銀押匯案的2名當事人為例,認為受害人經過多年爭訟終獲平反,卻在冤獄賠償中不得其門而入,期望提升整體司法權益。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認為,受冤獄的被害人在得到無罪判決定讞後,若仍無法得到冤獄賠償,將使無罪判決形同具文。

律師公會理事長陳俊欽指出,司法錯誤造成的人民苦痛,並非金錢所能彌補,透過有效的求償,能讓有權者自我反省,避免相同錯誤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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