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能源局:電冰箱冷氣能源效率71起率先分級
【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6日電)推動節能,電冰箱與冷氣機將納入首波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產品,7月1日起賣場必須標示年耗電量以及能源效率等級,9月1日起,則必須於產品說明書中標示,否則不能販售或進口。
同時,能源局也正進行車輛能源效率分級法規作業,如果一切順利,可望與電冰箱與冷氣機分級制度一起上路實施,但詳細的規範尚未正式對外公告。
能源局以每年耗電量約 621度的電冰箱產品為例,選用能源效率標示第1級的電冰箱產品,將比選用第2級的產品省下43度。
能源局長葉惠青說,如果能夠因此引導相關產品提升1個效率等級,將可節能2.7萬公秉油當量,相當於省下台北市1年3.5%的用電量(1年住宅用電量為77億度)。
葉惠青表示,2009年7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納入管理。
在能源局已公告的14項能源使用設備容許耗用能源基準(MEPS)中,冷氣機、電冰箱的電力使用占一般家庭用電的49%,每年銷售量共約195萬台,平均每個家庭就使用2.7台冷氣機與1.3台的電冰箱,所以選定冷氣機與電冰箱為第一波優先推動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器具。
依據能源局的規劃,將自今年7月1日起,賣場在陳列或銷售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及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的產品型錄上,揭露產品的年耗電量、能源效率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的相關訊息。
9月1日起的限制更為嚴格,生產電冰箱與冷氣機廠商必須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附於產品說明書中,或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讓民眾做為選購時的參考;違反規定廠商將不得在台灣販售或是自國外進口。
葉惠青強調,在推動能源效率標示作業時,能源局分別與日立、國際、東元等家電大廠洽談過,均表示願意配合能源效率標示規定,未來能源局將進行不定期稽查,沒有依規定標示能源效率者,將依據能源管理法第21條與24條進行取締,先限期改善,如果不改善,將處以2 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若再不改善,可按次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