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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放水版 台考院可望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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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台灣考試院昨審查考績法修正條文草案,包括「丙等最低比率三%」、「十年內三次丙走人」、「後功可抵前過」等,會中均達成共識,下週四考試院院會可望通過,送立院審議。

考委批自斷手腳

雖然考院守住最低三%丙等的關卡,並確定透過團體績效調整,但仍有考試委員認為,考院自斷手腳,已對考績法做出讓步。

昨天審查會是考院第二次針對考績法修正案進行審查,副院長伍錦霖指出,外界爭議的「丙等最低比率三%」、「十年內三次丙走人」多數委員都無異議,但對包括團體績效及丙等條件等細節,委員們仍有許多疑問,下週二將針對未審完的條文繼續審查,最快週四送院會審議。

與會考委都支持團體績效的彈性措施,讓機關甲等及丙等比率可依團體績效表現做出浮動比率,甲等可十%上下增減,丙等則視團體表現有○%至六%的浮動調整空間。

至於團體績效評比的主管機關為何?銓敘部表示,主管機關指的是總統府、五院、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同一個機關內部單位做評比,不可能要國防部跟外交部比,但細節仍要討論。

甲等不超過65%

對爭議最多的丙等比率,昨仍維持「不得低於三%」,至於人事行政局希望將公務員甲等以上比率由現行七十五%小幅調降到七十%就好了,此經考試委員討論後,認為甲等比率實在太高,還是決定「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五%」。

另就「十年內三次丙走人」,考試委員也有不同看法,有考委無奈的說,雖然外界認為是放水,但受限於大法官五八三號解釋,行政懲處追究期限最長為十年,不得不同意將原先公務生涯中出現三次丙等就要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修正為「十年內三次丙」應走人,超過十年的丙等將重新計算。

至於「後功可抵前過」,一個優或連續三個甲可抵一丙的規定,有委員私下表示,「後功抵前過,好像鼓勵大家可以犯錯」,也有委員認為,考院應堅持自己的想法,不應為了外界少數聲音就自斷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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