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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比例爭議 台人事局:訂條件較有效

【大紀元3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4日電)考試院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引發爭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今天說,訂考績丙等的條件會比訂定比例有效,但他也說,現行打丁等考績太少,主管拿甲等考績偏多也不合理。

吳泰成上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表示,考績法是提升效能工具,訂3%公務員考績丙等只是處理考績方法之一,但丙等考績的條件訂得更清楚,各機關執行會更有效。

他說,條件訂清楚,「自然打丙等就出來了」,訂定條件會比百分比有效。「該打丙等就打丙等」,這不是比例問題,若機關所有人績效都很好,沒人達到丙等標準,為何要有一定的百分比?

吳泰成表示,訂定丙等標準,比訂比例有意義多了,各機關容易執行,而訂百分比對各機關是有壓力,但公平性就有問題。參加國家考試的最優秀5%,才有機會進到公務體系,若公務員表現不好,長官也該檢討是否好好督導,這些都要思考改進。

他說,贊成改革,但改革的方法要有效。行政院曾試辦8個機關要有1%的公務員考績丙等,只有4個機關做到。若明訂3%丙等,執行沒什麼問題,但能否達到考績目的就值得探討。訂比例當然可讓主管有些壓力,但比例過高,輪流被打丙等考績或排除異己的問題就來了,應好好審慎設計。

不過,吳泰成表示,2008年有75%甲等以上考績,乙等接近25%,丙等加丁等不到千分之2,丁等太少,可能是有些機關或首長較鄉愿,沒完全執行,且10職等以上主管拿甲等考績比例「絕對偏高」,不合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景鵬答詢時也說,最重要的是指標應訂得非常明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