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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官:判死刑暗掙扎 絕非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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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堅絕反對執行死刑去職,她並多次強調無法接受自己雙方沾滿鮮血。資深法官表示,決定判下死刑前,都有外界無法想像的心理掙扎,絕對不是輕率判決。

台灣現行法律已不再有「唯一死刑」的罪名,只有52條法律規定最重可處死刑,態樣不是涉及殺人,就是暴亂通敵,或販毒、劫機等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陳晴教,任職法官近30年,談起首次判人死刑的心路歷程,仍記憶猶新。他說,初任法官不到1年,負責承審1宗殺人案,由於被告手段極為兇殘,讓他首次想作出死刑判決。

他說,當時妻子再過幾月即將臨盆,想到家中將有新生命降臨,自己卻要剝奪他人性命,心理很掙扎,也懷疑人是否有權決定他人生死。

篤信基督教的陳晴教因而求助牧師。牧師告訴他,法官依附在國家法律之下,只要依法行事,法律賦予他的裁判權,就是「上帝賦予的權柄」,他絕對有權作任何判決。雖然案子後來並非死刑定讞,但陳晴教說,牧師的話讓他頓然寬心,也不再懷疑自己。

擁有豐富刑案承審經驗的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蘇素娥舉殺人罪為例表示,相同殺人案,刺殺被害人1刀與將被害人肢解分屍,程度明顯不同,若非被告惡性非輕,有永世與社會隔絕之必要,現在的法官通常能不選擇死刑,就不選擇。

多位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認為,法律是社會科學,不是數學公式的一加一等於二,對被告犯行情節輕重,要考量是否惡性重大、犯後有無悔意、能否受教化等,絕不能僅因台灣還有死刑就認為是人權落後。若回頭看以往曾判過死刑的案件,法官說,就算重新審理,仍會維持相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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