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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
【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9日電)勞委會今天預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修正草案」,將經醫生診斷有必要安胎、罹癌回診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期間請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若一切順利,5月就能生效。
鑑於懷孕勞工安胎多在家中休養,罹癌勞工因醫學進步,雖要經常性回診,不必住院治療,卻因此不符請假規則住院規定,1年最多30天的普通傷病假又顯然不夠用,勞委會因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勞委會表示,安胎假、罹癌回診假都要經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才能申請,而且併入不需給薪的住院傷病假,對雇主實質負擔不會太大,又可讓有經驗的勞工留在職場內,提供勞工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盼各界支持。
勞委會說,若預告條文無異議,將依序送勞委會法規會、勞工委員大會審查,順利的話,5月就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