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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法
【大紀元3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廣播電視釋照除現行評審制,增加拍賣制、公開招標制;執照效期由六年延長為九年,並改為主管機關每三年評鑑一次營運計畫。
草案主張,廣播、電視的電波頻率是有限性公共資源,開放電波頻率的規劃與分配應兼顧公共利益需要,如純以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發給經營許可執照,恐不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
草案明訂主管機關釋照時,得基於廣電事業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彈性採取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如抽籤方式、評審加抽籤方式、拍賣加抽籤方式、評審加拍賣加抽籤等方式 ),發給經營許可,不受預算法第九十四條限制。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主管機關不願看到廣播、電視事業以競價方式釋照,未來釋照方式,可能會訂一個一定上限的標額,事前先經過評審制初步檢視、計畫書審查之後,進入到拍賣制。
翁曉玲強調,拍賣制會定一個最高上限的標金,若還有很多的競爭者,也許採取抽籤或其他方式再來處理。
至於執照效期由六年延長為九年,並改為主管機關每三年評鑑一次營運計畫。翁曉玲說,NCC業務單位曾估算,廣播、電視設置成本差不多八到十年,或十一、十二年就可回收,且有盈餘,修法將執照效期由六年延長到九年,主要考慮投資成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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