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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案
【大紀元2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前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被控貪污非常上訴案,合議庭認為徐享崑詐領公款廿四萬餘元罪證明確,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徐被判七年二個月徒刑無法翻案。從貪污所得換算服刑日期,徐平均每A公家九十六.四元,須吃牢飯一天,代價可謂不小。
高院更一審判決書指出,徐享崑1999年9月至次年3月間,到歐洲參加國際會議,國際灌排協會已替徐支付出國費用,徐又以國民大會代表身分向國大請款,共詐領廿四萬八千七百卅四元。
本件非常上訴由前檢察總長陳聰明所提,共送交最高法院兩次書狀。陳聰明在非常上訴理由書認為,國際灌排協會是民間社團,就算重複請款,也未同時向兩家公務機關報公帳,法院不應把徐向民間社團報銷金額,也算成貪污所得,何況有些單據未重複報銷,不該統統算在徐身上。
但最高法院不採陳聰明見解,認為徐侵吞公款罪證確鑿;徐目前在高雄大寮監獄執行中,徐還另涉收受水公司承包廠商一千五百萬元賄款案,前年7月3日經高雄地檢署依收賄、圖利等罪嫌起訴,正由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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