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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假車禍真搶劫 二審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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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4日電)前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員警陳政聖被控與友人涂朝欽於民國98年間製造假車禍,搶劫他人財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陳政聖有期徒刑8年、涂朝欽6年2月。全案可上訴。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政聖任職員警時因積欠高額卡債,且家中經濟壓力沉重,因而與涂朝欽於民國98年間開車尾隨1名商人至新店安坑交流道,先追撞被害人車輛,再趁被害人下車察看時,朝被害人眼部潑灑催淚粉,於被害人無力反抗之際,搶劫上百萬財物。2人後來在警方盤查時自首,遭檢方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強盜等罪判處陳政聖有期徒刑8年、涂朝欽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政聖雖因家中經濟因素犯案,但犯案時身為員警,影響一般人民對警察機關的形象,判他有期徒刑8年;涂朝欽則因原審未考量他犯後自首,改判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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