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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大紀元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4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項目,子女滿3歲前,被保險人每月得請領留職停薪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的津貼,可請領半年。
草案增訂,申請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選定後不得變更。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滿1年,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留職停薪津貼。
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留職停薪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津貼為限。若夫妻同為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分別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