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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大紀元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3日電)女子陳燕樺因積欠大量債務,民國98年間與男子黃進發綁架前夫女兒。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以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各判陳、黃2人有期徒刑10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燕樺與前夫離婚後,因欠債無法負荷,竟與有家暴等前科的黃進發起意綁架前夫與現任妻子所生的8歲女童。2人於98年4月24日下午,與另3名共犯開車至前夫家中,先向前夫女兒以借用電話為由進入屋內,再向女童誆稱要帶她與爸爸吃飯,將女童帶上車。
陳女等人先將女童載往台北縣金山鄉海興路黃進發的住處藏匿,再以布條、繩子綁住女童防止脫逃,並以膠帶貼住女童嘴巴,餵食鎮靜劑。陳女等人並以電話向女童家屬勒贖新台幣700萬元,遭警方循線查獲逮捕。
本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陳燕樺與黃進發 2人僅因自身財務困窘即萌生不法犯意,邀集他人綁架女童,危害女童人身自由並造成家屬精神恐懼。因而以共同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各判處陳燕樺和黃進發有期徒刑10年;其餘3名共犯因涉案程度不同,分別遭判3年8月至7年6月不等。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對被告判處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