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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著作權集管條例 取得授權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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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報導)大家注意了,台立法院已於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後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將於近期內奉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未來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節目等涉及著作利用相關行為,在取得授權方向面將更為便利。

台灣目前已經成立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共有7家,但在著作類別上多有重覆,這導致利用人必須同時與5、6 家團體洽取授權,這不僅造成利用人不便也造成團體個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困難。而此次草案修正中,增訂了多家團體就專責機關指定的利用型態,訂定了一個「共同使用報酬率」對外收費之義務,並應協商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可以簡化授權程序。

舉例來說如,商家播放電視,或商家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唱,由於所播放的內容涉及大量的著作利用,無從一一取得授權,此時新法所制定的「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可以提供利用人一個單一的計費方式及授權管道,便於一般社會大眾簡單的取得授權,但由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有其複雜性,於修正條文中規定兩年之過渡期間。

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此次修法內容,智慧局近期將辦理修法說明會,除邀集集管理團體召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座談會」,並預定針對利用人於4月底前在北、中、南各舉辦一場新法說明會,使各界瞭解如何善用本法新增之相關機制,以期授權市場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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