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0日訊】北京市高院2008年12月23日,高民申字第04327號做出了駁回處理,他們收到了完整的證據材料,卻做出這樣的處理。申訴科已不僅一個虛設的部門,更是支持著下級一切違法行為的巨大後台。
北京市一中院2008,一中民終字07621維持原判。法院收了我的訴訟費卻不能依照證據並依法履行其職責,此次判決就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更加與法律相悖的搶錢行為。這種行為足以將一個普通百姓推向死亡。其惡劣的行為是從精神和物質的角度,剝奪著我的生存的希望以及生存的權利。
海淀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600號,是法院經過了多次開庭(或談話)反覆修改刪減並且最終事實及其不一致的案卷,也是如今荒唐錯誤的判決結果。這其中,法院利用轉移案由的方法,將合同違約說成是拆遷糾紛。然而證據無法被改變,且現如今更加的充分。
事情是這樣的:
1992年大隊(現興華農工商公司)搞的房地產開發項目,95年拆遷我以「房換房」的方式與大隊互換了產權房,項目不合規定,使得我沒有了在大隊的工作,95年白幹了一年活,年底沒有分到一分錢,甚至換來的房子都沒有房產證。我丟了工作又賠了房子。在2001年底前,我屬於大隊領導,其有義務為我分配工作,但2000年,我多次與其談話,其承諾給我安排工作卻一直未果。直至2001年底我被迫農轉非的時候,其仍舊沒有給我安排工作。而房產證拖了多年後,在2003年終於通知可以開始辦理,但由於對方有權有勢為難我小老百姓,總是以各種八竿子打不到一起的事情作為原由,一直不給我辦理房產證。我多次找其談話,協商解決辦法,但對方一直不予接受,但我們依然找其協商,其不耐煩起來,就以那些糊里糊塗的理由將我告上法院。我請求和解,對方不同意,於是我被迫將房產證一事告上法院。經法院二次審理,2006年11月29日,(2006)一中民終字第14663號判二被告在60日內為我辦理房產證。
對方仍以之前的各種在這次判決中毫無關係的原由不履行判決,我想儘快拿到房產證,所以就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對方也終於接受了我辦房產證所要提交的材料(有證據可以證明),但由於對方一直跟我叫板,16個月房產證才辦下來。我在判決生效後就將房子賣出,限期交予買房人房產證,但限期內房產證沒有辦下來,使得我被買房人起訴,根據(2008)海民初字第12714號,賠償人家10萬元。
由於我遭受了損失,我又再次將興華農工商公司(原大隊)和首開天鴻集團告上法院,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證明是其合同違約才造成的我的損失。另外,當初兩公司搞房地產開發掙錢,我沒有得到一分錢的土地出讓金,反而給其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而法院卻運用轉移案由的方法,將案件定為拆遷糾紛,法院嚴重違背事實、違法判案。可見當年的種種不合法行為,在16年後的今天仍存在著。
興華農工商公司(原馬坊大隊),自1980年至今,每任書記的思想都是:只要他當權,他就擁有一切的所有權,當然人們的思想也歸他所有,決不允許有不同觀念。農民出身的我,多年以來都逆來順受,不敢違背他們的思想。然而,當我自身的利益和財產受到這樣嚴重的侵犯的時候,我也只能被迫站出來為自己說話。為了能讓歷史的問題早點解決,我開始找大隊書記談話,將其說明的不予辦理房產證的理由逐步解決,這是1999年底的事情。
早在2001年時,北京市就有明文《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了集體資產處置及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然而興華農工商公司沒有按照該條列執行,應該02年給予我的勞齡款,拖至08年才給我。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勞齡款又沒有房產證,以致我到2003年時都沒有錢可以給自己上三險。我也曾找大隊書記談過,請求其為我墊付三險的錢,我可以按要求寫字據,但他不同意。
現在,我與我的妻子既無工作又無社會保障。由於法院違法判案我沒有獲得一分錢的賠償,前欠他人的款項也無法償還,真是無路可走啊!
這都是黑社會勢力獲得了保護,給我們造成了生存危機。強烈呼籲政府鎮壓黑社會勢力,保護人民的正常生活,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保持改革開放的成果。
沈彬
20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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