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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辦案 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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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金城 )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推動立法院修法擴大罪犯DNA強制建檔對象,由於爭議太大,遭人權團體強烈反對,目前法案仍躺在立法院;但事實上,四年前台南縣警局成立DNA實驗室後,就已開始擴大犯嫌DNA採樣建檔,科學辦案提升破案率、提供審判佐證都有不錯成效。


台南縣警局在5年前成立DNA實驗室,有先進的鑑識分析儀器設備。(自由時報記者楊金城攝 )


科學作法 提升破案率

罪犯DNA強制建檔的法源是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因為母法還未修法,台南縣擴大罪犯DNA採樣建檔的「權宜」作法,有如遊走法律邊緣,南縣警方低調,刑事局也私下交代不要太過張揚。

目前法律規定罪犯DNA強制建檔對象,有性侵、重大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台南縣警方「擴大犯嫌DNA採樣」則擴及六類的一般刑案,包括毒品、竊盜、搶奪、恐嚇取財、槍砲和妨害自由等查獲到案的嫌疑人。

取得同意 才進行採證

而為避免爭議,各分局都會先取得犯嫌同意,讓犯嫌簽下「勘察採證同意書」後,再進行口腔DNA採證,送到縣警局DNA實驗室鑑識後建立比對資料。「在警局裡」,一般刑案涉案人不同意接受DNA採證的「幾乎沒有」,懂得法律未強制建檔的少之又少。

不過,就像全民指紋建檔之爭議,警方認為擴大罪犯DNA採證對象有助犯罪偵防和維護社會治安,至今仍難讓人權團體信服,包括多個人權、律師團體和民間司法改革會都反對修法。

總括反對理由,DNA不同於一般個資,擔心執法單位濫權任意使用,有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之虞,DNA資料庫因內控機制失靈,可能外洩並遭不法利用。

無罪推定原則,不少犯嫌都是第一次犯下輕案,就被採證DNA,擴大DNA採證猶如將全民視為潛在的罪犯,讓人不能認同。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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