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8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災害防救法,災害失蹤者的繼承家屬,可於1年內聲請開立死亡證明。但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除與現行民法牴觸,也可能衍生保險金詐領等爭議。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災防法條文修正,規定人民因災害而失蹤1年內,繼承家屬得向檢察機關聲請核發死亡證明,若事實足以認定失蹤者因災死亡,即便未發現屍體,也可核發。
但現行民法卻規定,因特別災難失蹤者,得於災難終了「滿」1年後,宣告死亡。災防法修正後,明顯與民法牴觸。法務部官員表示,由於災防法修正條文已通過,會儘速研擬增訂民法相關內容。
不過法務部官員表示,災防法修改除與民法抵觸外,還可能帶來許多實務問題,其一就是因聲請死亡證明時程拉近,形成民眾詐領保險金漏洞;另外則由於因災失蹤者,家屬不需以罹難者屍體佐證,也可能造成通緝罪犯藉此逃避法網。
官員指出,去年莫拉克風災時,即有災民向檢警表示「據信」自己的家屬在路上失蹤,聲請開立死亡證明,但相關單位核發前卻發現,疑似失蹤的災民,竟有通緝犯身分,讓檢方懷疑家屬意圖,目前聲請案仍待審議,沒有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表示,災防法既已修正,若再出現重大傷亡的災害,失蹤者家屬欲儘速聲請死亡證明時,各地檢署檢察官務必要比照去年莫拉克風災特別條例的處理程序,即視個案從嚴審查,必須掌握相當程度的旁證、合理推測失蹤者已死亡後,才能核發,若發現有人藉機詐領不法之財,會依法追回並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