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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罰不違背職務行賄 法部盼早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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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6日電)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扁珍遭起訴貪污收賄,但行賄企業家卻因現行法律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逃過一劫。法務部去年已修法增訂相關罰則,希望能在立法院今年的會期通過。

所謂不違背職務行賄,是指給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做本身職務上應做的事,最常出現在關說公務員加速辦理與行賄者有利害關係的事項。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違背職務行、收賄,均訂有罰則;不違背職務的部分,只處罰收賄公務員,不罰行賄、送紅包者。

不違背職務行賄者,根據法務部資料,在民國85年10月以前屬有罪,但當時政府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公務員「拿錢才要做事」的陋規,取消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罪責。

扁案牽涉複雜政商掛勾,偵審期間卻屢次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躲過貪污刑責,只被依洗錢罪起訴。法務部長王清峰即對此表示,扁案顯示「權」與「錢」結合的犯罪嚴重性,但現行法律無法處罰行賄扁家者,「很不公平」。

法務部去年再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法律修正案仍待立法院審查。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增訂,一方面顯示政府革新政治風氣的決心,一方面也遏止社會大眾「送紅包」的陋習,去年9到12月立法院會期以審預算為主,希望今年上半年的會期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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