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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公告外食另收清潔費 蘇俊賓: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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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看電影攜帶外食解禁後,新聞局發現有電影院業者張貼公告,擬針對外食加收清潔費。新聞局長蘇俊賓今天表示,電影院業者不宜再針對攜帶外食民眾,另行加收其他相關費用。

新聞局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不過,新聞局發現部分電影院業者貼出公告,擬自3月1日起,將針對攜帶外食的民眾收取清潔費用。對此,蘇俊賓說,電影院業者若對攜帶外食的民眾收取清潔費用,已違反前述公告規定。

蘇俊賓指出,新聞局已通知張貼公告、違反規定的電影院業者要求立即改善,新聞局與各縣市政府也已針對相關問題開始執行查核事宜。

他表示,電影院業者如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認為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時,應依新聞局前述的公告事項處理,不宜再針對攜帶外食進場觀影的民眾另行加收其他相關費用。

如果發現電影院業者違反相關規定,蘇俊賓說,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進行調查,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裁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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