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採訪報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在11日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營利事業,若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將依98年5月27日所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98年12月8日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數參考表規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分別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自稽徵機關發布日起受理的未確定案件均適用。
國稅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於分配股利時,因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或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或分配 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也將按依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為準罰鍰。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
也就是說,若A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20,000元,因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以下,按超額分配之金額20,000元處0.2倍之罰鍰計4,000元。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