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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洪波:權力夢讓他們潛入「地下」

【大紀元2月1日訊】地下,這個說法相當奇怪,一個地方的政府,在首都從事「地下工作」,這是一種怎樣的執政體系和執政狀態?

  臨近歲末,裁撤「駐京辦」突然成了重要議題。

  嚴格地說,現在這已經不是一個議題,而是一個決定,而決定了的事情,就只有落實得好不好的問題。

  駐京辦作為議題,已經存在很久了。《瞭望》新聞週刊使這個議題浮現出來,大約有一年。議題中的駐京辦,命運只能是裁撤。而作為一個決定,裁撤駐京辦帶來的疑問卻是「是否會名亡實存」。

  有駐京辦人員表示,駐京辦的存在是必要的,駐京辦不是腐敗機構,駐京辦是聽消息、找項目、聯絡感情的,裁撤恐怕會導致轉入地下,例如以企業名義存在,管理更困難。而民間也并非沒有看到這種可能,也在猜測駐京辦將不以駐京辦的名義繼續存在。

  我想,大量的駐京辦,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擺在面上的腐敗。駐京辦要做什麼事呢,從哪裏聽消息,在哪裏找項目,通過什麼聯絡感情?其正常職能,也是要靠權力之間的相互籠絡來發揮的,背後是享有資源和政策配置權的權力被地方權力爭奪拉攏,造成資源和政策的不公平配置。而駐京辦另有隱秘的職能,是地方黨政大員公私不分的辦事機構。另一項工作,據說是維穩,就是處理在京上訪人員,這一項工作,很大程度上就是限制民眾的上訪權。

  但駐京辦確實又是必要的。對地方來說,於公於私,駐京辦都是必要的。於公,聽消息、跑項目、聯絡京官感情,有利於爭取獲得地方利益;於私,有駐京辦鞍前馬後,地方要員出門在外,能夠得到各種照應。

  駐京辦的「必要性」,在於資源和政策配置權高度集中於中央部委。不要說級別很高的官員,就是一個司局級幹部,一個處長,乃至一個大機關裏的公務員,筆下稍微傾斜一點,都可能足以對地方利益產生影響,何愁地方不來爭相趨附?

  地方權力高度集中於黨政要員,則為駐京辦的設立和長期維持提供了可能。地方事務按理應決定於地方民眾,則駐京辦是否要設立,使用多少撥款,開展哪些工作,都應公佈於眾。而實際情況不是這樣,駐京辦的設立和長期存在,與地方民眾沒有關係,做哪些事情,用多少錢,也與民眾沒有關係。這就為駐京辦的設立、長期存在,提供了可能。

  駐京辦的全部活動,具有掛牌進行政治公關、利益爭奪、官場勾結的性質,同時地方駐京辦遠在北京,幾乎成為地方黨政大員單線聯繫的部門,脫離監督,脫離監管,而其辦事具有公私不分的性質,很自然為這一機構的工作人員謀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方便。

  根據裁撤方案,省級和副省級地方政府的駐京辦將得以保留,地級和地級市政府的駐京辦經過所在省批准可以設立,縣級駐京辦將予以撤銷。執行的情況,很可能是地級市以上駐京辦將不受影響,而爭取省裏批准設立駐京辦,未必不成為一種「審批交易」。縣級駐京辦可能轉入「地下」。地下,這個說法相當奇怪,一個地方的政府,在首都從事「地下工作」,這是一種怎樣的執政體系和執政狀態?

  有專家說,縣級政府應當在省裏設立辦事處。這種說法雖然并不違背政策(估計也沒有相應政策可供違背),但這種說法與設立駐京辦的理由不是如出一轍麼?是不是各個省又要裁撤「駐省辦」,規定鄉鎮一級不得設立?

  對一個正常治理的社會來說,每個地方的人們都是獨立的利益聯合體。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相關事務應當高度自治,民眾擁有地方政治、地方發展的決定權,地方與上級行政單位的關係,應依法律規定來辦理,整個社會的所有治理行為都應當處在公開狀態。也就是說,對正常的社會治理來說,普遍設立駐京辦、駐省辦之類的常駐單位,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現實的。而在權力高度集中而且權力行為高度神秘化、個人化的情況下,設立駐京辦不僅必要,而且真要在地方上討論,可能也會被地方民眾認可。

  駐京辦、駐省辦之類的機構,由權力集中和決策神秘所驅動,從事的就是腐敗行為,只是在中國,人們已經對何謂腐敗有過於寬容的理解,大量腐敗行為不被歸入腐敗定義而已。對駐京辦集中整治一下,剔除浮在面上的腐敗,不無益處,但從根本上來說,需要改變權力集中和決策神秘的狀況,否則,會真如駐京辦人員所說,駐京辦將「轉入地下」,更難管理,因為,駐京辦公然存在,固然令民眾痛惡且缺乏管理,但至少還可以說裁撤它,「轉入地下」,你甚至都不能承認「存在著駐京辦現象」,豈不是連整治都無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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