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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檢上訴 駁李昌鈺鑑識

【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蘇建和案纏訟近20年,台灣高等法院11月間再更二審,援引李昌鈺的鑑識,判蘇建和等3人無罪。高檢署今天以李昌鈺報告無證據能力、整個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台北縣汐止市吳銘漢夫婦命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名被告於民國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但全案經律師聲請再審獲准後,3人於92年首度獲判無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審時,3人又遭判死刑。

再更二審合議庭歷經約3年的審理期間,囑託李昌鈺重建命案現場,並勘驗警訊錄音檔,採信李昌鈺鑑識報告,認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已槍決)1人所為,11月12日判決3人無罪。

高檢署指出,李昌鈺在98年7月間提出的鑑識報告,相關重要測量數據是由被告的律師團私下提供,證據的公正性有重大瑕疵,應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卻對此隻字不提,逕行認定李昌鈺鑑定報告具證據力,不採法醫研究所的報告,判決已違背法令。

高檢署表示,原判決採信蘇建和警訊時遭刑求的說法,認定他在檢方的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但蘇建和是否真的遭到刑求,已有疑問,合議庭認定檢察官偵查中取得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顯然有違證據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