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消保會:客運車票不得概不退換
【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6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國道或省縣道客運的運送契約草案已完成,待交通部公告後,業者須揭露行車資訊,遵守賠償原則,且不得自稱售出不退換,強化消費權益保障。
消保會指出,「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主要內容,包含規範業者必須在「車站」、「候車亭」、「招呼站牌」、「車廂」(含車廂內外)等處充分揭露票價、收費方式、班次時間、路線、停靠站等資訊。
車票上也應記載客運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名稱、票種等資訊。
消費糾紛方面,草案規範旅客上車前,若發現所購車票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等級、票款與票價不符等錯誤時,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此外,車票發生重複劃位時,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當旅客不接受時,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若因旅客無法乘坐當次班車,而改搭其他班次,得要求給予其他班次票價不得少於八折的優惠。發車後不能及時乘車時,得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位。
再者,業者若無法準時發車,應在車站公告;如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駛,應於車站及網站公布,並透過大眾媒體發布資訊,旅客得辦理換票或全額退票。
至於若遇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除經證明事故發生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因旅客過失所致,業者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還規定,業者不得約定車票售出概不退換,也不得約定旅客拋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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