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鼓勵「大義滅親」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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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淨採訪報導)近日,中國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送子歸案」的「大義滅親」行為以換取從輕量刑。此舉引起了法律界人士與學者的異議。

網絡上一些學者對這一法律的出台有不同看法,認為高院制定法律以從輕量刑來鼓勵這種行為,就是將「大義滅親」與「被告人減刑」強行捆綁,與刑罰理論相背,對「大義滅親」的公開鼓勵,是在挑戰中國傳統價值觀,勢必會衝擊維繫社會穩定的家庭這個基本細胞。

學者認為,「大義滅親」關鍵在「滅」字上,所要「滅」的不是親情,而是犯罪行為。這個「意見」卻用對被告人減刑,換取被告人親屬合作,犯罪行為何「滅」之有?初衷是鼓勵「大義滅親」,做法卻和「大義滅親」背道而馳,豈不荒唐?以舉報或配合偵查機關抓捕等方式「大義滅親」,在本質上和「捐錢買刑」沒甚麼兩樣。

有評論人士認為,這樣的做法,某種程度上其實是在轉嫁政府本身的責任。

法律界:「大義滅親」將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

對於採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大義滅親」行為,唐吉田律師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說:「此法推廣倡導的本意也許是能夠使司法機關減少辦案阻力及成本因素。其實,我個人認為,這個應該基於人們自願的基礎,而不能作為一個國家相關機構一個量化了的或者作為一個指引形成法律條文。無論東西方家庭做為社會的一個單元所起的作用本應受到重視,所以一個法律的制定,都要充分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必須考慮如對家庭倫理啊社會生活的整個架構造成的衝擊所帶來的干擾,所以制定措施時一定要慎重,當然作為局部進行一些探索、實踐也無所厚非,如果大面積的推廣一個措施,涉及大眾利益的話,那麼應該給予大眾充分的發言權進行討論。」

唐吉田律師表示,「古人講:『親親得相首匿』。我的觀點是不鼓勵親人以『大義滅親』舉報的形式來換取從輕量刑,從人性、人情方面說,也不符合人倫等做人的要求。這個不能引導鼓勵或以利益激發這種行為,因為法律只是最後一個體現、一個最基本的層面,還需要諸如文化、道德、宗教信仰很多很多的層面來維持一個社會穩定的狀態,法律的制定,應該審慎的觀察,要考慮到它對表面的影響,而且還要看它對社會更深遠更廣義的影響,維繫社會穩定運行的各個因素都要考慮。

「刑法學之父」貝卡裡亞反對基於背叛、出賣為基礎的證詞,即使這些證詞是確定無疑的,也不應當採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賣,是犯罪者都厭惡的品質,我們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質來對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維護人類的尊嚴,而不是淪落成「合法」的犯罪。

文仲:消滅人性是社會主義一大特點

據武漢市公安局1997年對連續三年所抓獲的越獄逃犯的調查顯示:81.5%的逃犯都被窩藏過。一位母親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兒子被捕入獄,在獄中,當記者採訪到她時,她還這樣說:「我能藏一天算一天,盡一盡做母親的心。」由此可見,在現實社會生活中,「親親相隱」大於「大義滅親」,即「情」遠遠超越於「法」,尤其是在直系親屬之間。

社會觀察人士文仲對此指出,首先說這種「大義滅親」裡的「義」,是站在哪個角度上講的,是符合大眾的利益,還是符合了一些個人利益或某些政客的意志。比如在文革時期也講「大義滅親」,人們長期被灌輸為了忠於某黨或某人犧牲個人利益來「大義滅親」,造成了父子揭發、夫妻揭發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消滅人性的現象也是社會主義的一大特點。從小的方面講,為自己個人的利益揭發親人來「大義滅親」,這種情況我不贊同,如果是個人的親人傷害了別人或大眾的利益,那可以去制止。具體情況具體對待,而不能一概而論。

既然這種「大義滅親」不能一概而論,那高院制定法律以從輕量刑來鼓勵這種行為,就是將「大義滅親」與「被告人減刑」強行捆綁,與刑罰理論相背,對「大義滅親」的公開鼓勵,是在挑戰中國傳統價值觀,勢必會衝擊維繫社會穩定的家庭這個基本細胞。中國古有「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西方民主國家有「證人作證豁免」的制度,這種對親情關係的保護,實則也是對社會基本秩序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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