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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前第一銀行諶姓副理去年參加路跑猝死,保險公司認為非外來突發事故致死,拒理賠。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死者並非故意行為所致,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保險金。
前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副理諶錫欽去年4月參加宜蘭縣政府舉辦的路跑活動,在回到終點時,突然倒地猝死。家屬依第一銀行與台灣人壽訂定的員工團體保險契約,向台灣人壽申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但保險公司認為,諶錫欽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是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導致死亡,符合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出於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諶錫欽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元保險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閱諶錫欽生前病歷、醫院就診紀錄,並將死亡原因送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後,發現諶錫欽並無心臟病史,生前體能狀況應屬正常,死因是激烈運動後造成體溫突然升高,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最後猝死。
法院認定,參與路跑活動並不當然會發生猝死情形,諶錫欽死因應為外來性、突發性,屬於保險契約所定的「意外死亡」,台灣人壽應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1000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