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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修正科學園區管理條例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8日電)因應5都上路,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在科學工業園區取得土地上,增列直轄市的「區」為行政區域。

為因應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升格,行政院2月4日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區」為毗鄰科學工業園區之行政區劃單位,並送立院審議,該修正草案上午在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以「區」為行政劃分單位;但現行園區有關民間於毗鄰科學工業園區取得土地併入科學工業園區之規定,則以市鄉鎮為單位。

為配合改制,修正第14條有關毗鄰科學工業園區之規定,增列與縣轄市、鄉、鎮屬同級行政位階之直轄市「區」,為毗鄰科學工業園區之行政區劃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