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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車報公帳無罪 檢方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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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7日電)搭機車能否申報差旅費?移民署台東服務站前主任黃志隆搭機車申報差旅費,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地方法院判無罪,台東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台東地檢署表示,黃志隆於民國97年2月至5月間4次出差,住高雄縣岡山鎮某旅社,每天住宿費是新台幣680元,黃志隆向旅社索取空白收據,自行在收據上填寫住宿費1400元,再向會計申請差旅費,4次總計浮報2880元。

台東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黃志隆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志隆表示,1400元除了680元的住宿費用外,還包括旅社老闆以機車接駁他到火車站,以及他和老闆在外面吃晚餐的費用,這些都屬於差旅費,合計1400元。

審理法官同意黃志隆的說法,機車接駁和在外面吃晚餐,都屬於差旅費申報的範圍,再者旅行社老闆也證實收到黃志隆每日1400元的住宿費,因此沒有浮報的狀況,台東地方法院判處黃志隆無罪。

檢察官無法認同台東地方法院的判決,日前提起上訴,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根據公務員差旅規定,出差可以搭火車、高鐵、飛機、公車,如果情況急迫可以搭計程車,但就是沒有搭機車這項目,法官的見解會讓公務人員認為可以隨便搭乘交通工具,導致浮報差旅費。

再者,黃志隆和旅行社老闆共用晚餐,應該是朋友之間請吃飯,如果吃飯屬於差旅用膳,黃志隆就不該拿公款請他人吃飯,因此搭機車和在外用膳,都不符合申報差旅費的條件。

吳怡明表示,黃志隆擔任公務員超過20年,且擔任主管多年,不可能不知道申報差旅費的相關規定,顯然有浮報差旅費之嫌,因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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