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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纖毛毯中文標示全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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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冬天來臨,柔軟且舒適的化纖毛毯可幫助提高保暖度並抵擋寒流,為瞭解市售化纖毛毯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今(27)日公布針對化纖毛毯隨機購樣12件進行檢測報告,結果發現,雖然在品質部分如「游離甲醛」及「偶氮染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中文標示檢查則全數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對此消基會也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

此次購樣檢驗是依據國家標準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及「織品標示基準」檢測,其項目包括「纖維成分」、「游離甲醛」、「偶氮染料」及「中文標示」。

結果發現,12件樣品在品質部分,如「游離甲醛」及「偶氮染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是在中文標示檢查方面,則全數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其中2件化纖毛毯實際絨毛纖維成分與標示不符。


消基會指出,此檢查結果全數12件化纖毛毯之標示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產製者(進口者)名稱、電話、地址及未標示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式等,然而這已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攝影: 林伯東 / 大紀元)

消基會指出,此檢查結果全數12件化纖毛毯之標示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產製者(進口者)名稱、電話、地址及未標示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式等,然而這已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至於實際絨毛纖維成分與標示不符部分,其涉及虛偽不實之情事,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最後標檢局及消基會除呼籲製造廠商應落實商品「成分」與「中文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外,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化纖毛毯時首先要注意商品中文標示資訊是否清楚,且在挑選化纖毛毯時,除以嗅覺檢查是否有無刺鼻異味,也要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最後在洗滌方面應依附縫標籤(俗稱洗標)洗滌方式定期清洗,並定期在太陽下曝曬,保持乾燥,避免塵蹣(塵蟎)等過敏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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