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年重名獲罪 刑訊逼供被告「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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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淨採訪綜合報導)只因與疑犯同名,新疆博樂市15歲少年王企(化名)被當地警察以「搶劫」罪名刑拘,在刑訊逼供後被迫 「交待事實」,並且被手銬腳鐐帶到三所學校「現身說法」。由於其父母多方營救,已被羈押212天受到巨大心理創傷的王企重獲自由。針對此案律師認為,在中國,辦案人員很多並不是根據客觀的物證等技術分析案情,而是主觀上依賴於口供作為主要定罪證據,導致以刑訊逼供的方式來獲取口供這種現象非常盛行。

據『新京報』報導,2008年9月,新疆博樂市15歲少年王企(化名)被當地警察刑拘。兩個月後,他被判處兩年徒刑。2009年4月,市法院做出再審判決,無罪獲釋的王企至此已被羈押近7個月。起初,王企曾告訴警察自己冤枉,然而,嚐到「專政拳頭」後讓他就範。此時,遭受沉重打擊的王企「一想到這些就頭痛,也不想再繼續讀書了。」

高壓下 戴手銬腳鐐「現身說法」

王企告訴『新京報』記者:「在訊問我的時候,(他們)打我的肚子、脖子、臉,下巴也有。用拳頭、巴掌,還用膝蓋頂我。」辦案警察哄騙他:「你趕緊說,說完了,就放你回家。」並且還給他讀了那個主犯的口供,王企在這種威逼利誘下簽了那份口供。

2008年12月5日,看守所管教交給王企一封懺悔信,要求他作為少年犯代表到博樂市的3所學校「現身說法」。王企敘述:「當時判完了,人還在看守所,管教讓我去三個學校演講,說這麼好的機會,你必須去。我也不敢跟管教犟。出了門,他們直接給我把手銬和腳鐐戴上。現身說法的稿子是管教給我的,就把名字改成我的了。從下午四點出去一直到回來,我都戴著(手銬腳鐐),還有攝影拍照片,我心裏特別難受。」

王企的父母王富財與愛人趙美玲得知兒子被冤判四處奔走取證,找到案件受害人高斌(化名)及其父母,到管教所指認正在服刑的兒子並非參與搶劫的王企。經過受害人的指認,王富財立即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09年4月2日,博樂市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王企被無罪釋放。此後不久,真正實施搶劫的王企被抓獲。

律師:依賴口供為主證 刑訊逼供盛行

中國著名律師莫少平對大紀元表示:「這起案件從法律角度看,這是一起錯案。裡面有幾方面值得深思的地方。作為未成年的王企在自己未請律師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給予嫌疑人司法援助及律師辯護。在這個案情中出現了刑訊逼供現象,這個有立法方面原因,比如,西方民主國家他們在法律中賦予了嫌疑人沉默權,而中國的刑事立法上沒有賦予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而是要求他們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配合司法機關。」

莫少平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非常依賴以口供做為「證據之王」的方式,辦案人員很多並不是根據客觀的物證、現場勘驗、鑑定等技術分析案情,而是主觀上依賴於口供作為主要定罪證據。像是沒得到嫌疑人的供述如同這個案子還沒有破一樣,導致以刑訊逼供的方式來獲取口供這種現象非常盛行。

本案中王企在法院未定案前被司法機關要求公共場所「現身說法」的做法,劉曉原律師對此指出:「在法院還沒有認定嫌疑人有罪之前強迫嫌疑人王企戴手銬腳鐐在三所學校所謂現身說法,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人格是一種歧視。假設當事人被判有罪,這種方式也是不合法的,何況他還不是犯罪嫌疑人。對這起錯案,相關部門應該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涉嫌刑訊逼供的要追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對被判錯案的孩子,國家要給予合理賠償,並且還要消除對孩子的社會影響。」

「紙上進步」揭中共「明知故犯」

聯合國人權特派官員曼弗雷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曾在2005年到中國做了為期兩週的查訪。他在聯合國人權專員(UNHCHR)的網頁上發表了一份報告中指出,中國法律系統嚴重傾向於酷刑逼供。

南方都市報報導,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生導師陳雲生經過多年調查後指出,中國的酷刑,主要存在於刑訊逼供裡面。具體普遍存在的十三種酷刑,如暴打或重毆、吊打、反銬或背銬、火烙、煙頭燒燙、電擊、利用假槍斃刑訊逼供、強餵或強吃髒東西,等等。

據大陸媒體報導,2001年10月,新疆昌吉州奇台縣碧流河鄉有30名村民,因在同村村民劉生明家吃麵,先後中毒送院。在證據不足情況下,當地公安認為,郭慶文的父親因曾被劉打過,郭慶文為了報復而投毒,他隨即被公安行政拘留及刑逼長達10個晝夜,於當年12月被逮捕,02年初,16歲的郭慶文被新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後改判為18年。郭慶文母親陳芳霞為討回公道,上京為兒申冤5年,最後法院做了無罪判決。

評論人士認為,中共在很長的時間裏重複使用的「紙上進步」的欺騙花招不但不應再得到任何肯定,反而應受到徹底的曝光與譴責,因為中共所有這些「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恰恰說明中共完全知道國際人權的標準是甚麼,怎樣正確的回答關於人權的問題,怎樣建立保護人權的法律框架,怎樣懲罰那些違反人權的罪犯,卻仍然選擇繼續違反人權。這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絕不是甚麼進步,因為中共從來就沒有打算對之加以實施。這件事情本身就表明中共根本就不尊重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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