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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持有空氣槍罪責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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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將持有改造玩具類空氣槍的罪責減輕;此外,將原住民持有獵槍子彈除罪化。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將空氣槍與獵槍等槍枝同類規範,只要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內政部指出,依司法院解釋,空氣槍殺傷力較低,若不論行為人犯罪輕重,都處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恐有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民國98年12月25日公布之日起至遲於1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因此,行政院提案修正,新增第6項規定,「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此外,同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可合法持有獵槍,但在民國90年1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即持有獵槍未除罪化前被判有罪的原住民,就不能再申請擁有槍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瑩,為維護這些原住民獵人擁有獵槍的尊嚴,提案修正第20條,讓過去獵槍未除罪化前被判有罪的原住民獵人,可合法申請擁有獵槍。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雖然允許原住民獵人擁有獵槍,但卻禁止擁有子彈,因此,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依除罪化之原則,頒訂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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