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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
【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未來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都不再影響全勤紀錄或年度考績,家庭照顧假也擴大適用範圍,所有受僱者都可享有每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2月2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有關安胎假以及第20條有關家庭照顧假的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認為,這項修法對促進兩性工作的權利保障將有實質貢獻。
過去懷孕勞工婦女若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只能視為一般病假;此次修正為「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往後懷孕勞工可於2年間請休1年的「住院病假」。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在委員會審查時,曾提案將「安胎假」名稱入法,規範懷孕勞工休安胎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影響考績,但委員會經過討論後,為免反而造成婦女在職場困擾,最後決議,「安胎假」名稱不入法。
劉建國指出,過去明訂只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夠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對於受僱於小單位、小公司的勞工並不公平;本次修法刪除此項限制,所有受僱者都可受保障、依法請「家庭照顧假」。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的員工才能請家庭照顧假,這次修正擴大全面適用,未來不論公司大小,勞工都可在家人生病、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