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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未來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其薪資的30%,由政府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為宣示政府改善運動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的決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擬訂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就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強化業者經營模式及能力等,訂定相關規定。
體委會主任委員戴遐齡表示,台灣運動產業產值僅占GDP的0.4%,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口0.5%,過去體育是以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為雙主軸,未來將加強運動產業,讓運動選手能增加就業市場,讓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和運動產業,發展為鐵三角。
草案明訂補助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至於績優的定義,體委會將再另外訂定。
戴遐齡說,草案也規定,未來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只要符合規定,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粗估職棒門票收入的稅損每年約新台幣2000萬元。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培養運動團體可列為企業當年度的費用開支,戴遐齡表示,與財政部溝通後,將擴大到個人,只要培養優秀體育選手,例如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網球選手盧彥勳等人,都准許列為企業費用開支,不受金額限制。
草案明訂,對於學校或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主管機構可以提供補助;同時,對於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時,也能提供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