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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鋪法三讀 倉棧費有爭議 公會擬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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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當鋪年利率降至30%修正案,另重申第20條的倉棧費(保管費)僅能收取一次,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公會理事長陳文卿表示,倉棧費原為月收款,此次立委以附帶決議增修第20條,事前未曾徵詢業者,將造成業者難以生存,公會考慮提行政訴訟抗告。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修正當鋪業法,將當舖業現行收取年利率上限由48%,調降為30%,並要求業者只能收取一次倉棧費(保管費)(攝影: 林伯東 / 大紀元)

5月中旬,內政委會初審除通過利率降為30%外,同時也附帶決議了第20條倉棧費僅得收取一次.警政署14日也表示,決議文也同時要求執法單位下達公文給各級業管單位執行,警政署也確實發函給各級的警察局,請予以執行。

吳育昇解釋,因仍有業者月收倉棧費,今天只是重新聲明5月的決議,並非公會所言「14日三讀的附帶決議案」。他說,年利率30%,另加5%的倉棧費,共35%的年利率,已比現行各類利率還高出許多,且民眾若不贖回業者還可賣掉典當品,「一隻牛剝好幾次皮」。

對於倉棧費月收或一次收,陳文卿舉例說,一部車的停車費月租2,500元,如果一部車質當5萬元,一次收的倉棧費第一個月剛好用完,第二個月業者開始要從利息所得來抵扣停車費,第三個月開始虧損,如果量大且長期,停車費還可以談。陳文卿表示,以新制年利加一次收倉棧費,估計業者年損73%毛利,很難生存。

有立委表示,不只是車子,手表、珠寶也要收倉棧費很沒道理,陳文卿表示,要收棧費的品項是有規定,貴重的珠寶首飾,都要保管鑑定費用,費用也不能亂收。他表示,對於一次收的倉棧費已有許多會員打電話來抱怨,公會擬提出行政訴訟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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