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奇美因不合作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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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布魯塞爾11日專電)奇美電子被歐洲聯盟指控參與價格壟斷遭重罰,大股東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提出質疑。歐盟執委會表示,奇美原本可無須繳交或繳較少罰金,卻選擇拒絕與歐盟合作而被重罰。

南韓三星電子、樂金顯示器及台灣的友達光電、奇美電子、中華映管、瀚宇彩晶4家生產液晶螢幕(LCD)廠商,被歐盟指控參與價格壟斷。其中奇美與友達分別遭重罰3億與1億1680萬歐元。總計台灣4家廠商被罰款4億3392萬5000歐元(約新台幣173億元)。

郭台銘昨天下午對歐盟提出5問,並說不輕易付不該付的錢。

歐盟公平競爭委員會執委會發言人陶瑞斯(Amelia Torres)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執委會並沒有指控郭台銘對廠商舉行卡特爾會議知情、參與價格壟斷。

她說,但奇美電子內部人員對於廠商舉行操作價格的卡特爾會議確實知情,因為他們要不就是參與其中,或者曾被告知會議結論,而且他們的姓名都被記錄在歐盟的「反對聲明」與決議文件中。

公平競爭執委會曾於去年7月遞交反對聲明給友達與奇美等台灣生產LCD的廠商,聲明中指控這些廠商涉及價格壟斷,違反歐盟的公平競爭規則。

歐盟調查,奇美與友達等廠商在2001年至2006年與韓國的三星和樂金舉行約60次的集會磋商如何價格壟斷。但郭台銘質疑,2001年至2006年間奇美的LCD產量並非最大,為何罰得最重?

陶瑞斯表示,歐盟所定的罰款標準是依據各廠LCD的產量規模,或是奇美銷售到歐洲市場的電視、電腦與筆電螢幕的數量而定。

她說,台韓6家廠商於2001年10月5日至2006年2月1日籌組卡特爾的4年多期間,三星與樂金電子的市佔率確實比較大。

陶瑞斯表示,但三星與樂金的罰款低於奇美,是因這兩家廠商在歐盟寬容告示(Commission’s Leniency Notice)的調查期間,選擇與執委會充分合作,奇美也有相同的機會,卻未善加利用。

她說,從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三星坦承操作價格,奇美在這段期間也有坦白從寬的機會,若奇美選擇與歐盟合作,也可能無須被處任何罰款。

她又說,就算是在2006年3月之後,若奇美可選擇與歐盟合作,說不定仍可獲得減輕罰款的待遇,但奇美並未選擇這樣做。

此外,郭台銘多次強調,歐盟的處分在法律層面上應先通知被處罰人,但奇美電子至今並未收到任何文件,違反一般法律作業常規,影響股東權益。

陶瑞斯表示,陳述處以罰款原由的全部決議文字尚未通知奇美電子,只是因為標準作業程序,最快幾天之內,奇美就會收到通知。

她說,歐盟宣佈祭出罰款決定的可操作部分,如指出台、韓公司參與卡特爾及罰款金額,於歐盟公開宣佈之前,已先傳真給奇美電子;而且歐盟決定處以罰款的前一週,即已通知奇美的律師;長達140頁的決議文件,也詳盡說明罰款計算的方式。

她表示,奇美在收到通知的3個月後,可決定是否繳交罰款或繼續上訴。若奇美決定要上訴,可提供銀行擔保或繳交臨時付款(provisional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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