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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片面終止契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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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對於12月10日林務局突然對宏都阿里山公司所興建的北門車站「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採取強烈手段,禁止宏都公司對外經營飯店。對此宏都公司在當天立即提出反駁,指在莫拉克天災不可抗力事件後,雙方於98年8月15日研商「阿里山森林鐵路莫拉克颱風災害」後續處理原則會議已作成:「本次災害應屬契約第18.1條之不可抗力,經雙方協議後同意認定」之記錄,並將本專案契約所產生爭議申請經依法成立的本專案協調委員會於99年2月26日就「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開發爭議事宜(即協調案由一)、「阿里山森林鐵路遭逢莫拉克風災爭議事宜(即協調案由二)」進行協調,經本專案協調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並共同決議協調在案。

宏都指出案由一:依98年12月10日協調委員會之決議,「針對乙方所提鑽探、用水等展延事由其不可歸責於乙方,雙方應於兩個月內儘速協商決定展延日期」。本次決議重申斯旨,仍請雙方本於誠信繼續協商。

案由二: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中斷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且損害過劇,非宏都公司所能承擔,就此部份雙方應依興建營運契約之規定,儘速合意終止。雙方應儘速進行阿里山森林鐵路相關營運資產之交接工作。此乃係專業公正客觀所做成之裁決,均獲全體委員之一致共識,認定宏都阿里山公司非僅對於森林鐵路毫無可歸責事由,且沼平車站開發工作所以導致至今無法開工等事實,故舉凡地質鑽探、用水問題、審查作業冗長等,均非可歸責於宏都公司。

然而,林務局罔顧本專案協調委員會之決議,不顧契約18.5條「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僅嚴重影響本契約之一部履行者,雙方就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之規定,片面對外不實指摘本公司違約並藉詞終止森林鐵路部分及沼平車站旅館開發營運部分之合約,甚至寧可自反立場,無故牽連未受天災影響且本公司已依約完成興建僅待營運之北門車站旅館營運部分合約,妄言主張要一併終止,林務局枉法之情,實甚明顯。

雙方因對契約內容有重大爭議,宏都公司尊重司法程序,爰依法送請調解,雙方就各項契約爭議,正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調解,至今已進行了共計7次的法院調解庭,並依法院調解委員建議,進行8次工作小組會議,雙方目前已依據法院建議,朝車站由林務局價購、旅館由宏都公司營運方向達成調解方案架構重要共識。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

「宏都麗星北門飯店」係響應政府觀光政策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更是嘉義市都市更新四大計劃之一,期能帶動嘉義市地方的發展,本公司戮力以赴終於興建完成,實具政府政策指標意義。基此,為做好營運前之準備程序,本公司於99年11月初,依法向嘉義市政府申請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事宜,此為依合約之必要且合理之前置作業,以爭取寶貴時間,既未破壞雙方調解步調,更與實際營運不同;實與本公司與林務局簽訂之興建暨營運契約20.4條規定:「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方是否已進行磋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之精神完全一致。

宏都公司表示,既已完成興建宏都麗星北門飯店,各項營運所需之前期準備措施亦已逐漸就緒,且依約本公司目前既應繼續執行原合約,則基於營運前準備之需要,本公司依法依約提出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作業事宜,實無任何不妥,況且申請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與實際營運尚有不同,已如前述。該旅館係由本公司出資規劃興建完成,其座落土地均依約使用,且依法所取得地上權權利登記持續存在,依民法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實具絕對效力,林務局本應依法行政,更應尊重本公司對於該土地使用權利係受國家法律絕對保障之事實,實無庸置疑。

本公司主張之各項權利,均有合約及法令之依據。面對現今意外局面,甚感遺憾,身為在地事業,本公司打拼事業同時,雖為鄉親及嘉義地區觀光產業,願盡全力追求雙贏措施,敬請林務局依法行政,並自行撤除各項違約行為之結果,以免製造更多不必要誤解與爭議。


由宏都阿里山公司所興建,為阿里山觀光大展鴻圖美輪美奐的「宏都麗星北門飯店」。 (攝影:蘇泰安/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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