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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人員法 台灣煙酒董事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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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報導)台灣煙酒公司董事長韋伯韜出任公職期間未與民營公司終止委任關係,且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限定,調查確認,監察院8日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調查報告指出,民國92年韋伯韜成立一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但在96年韋伯韜就任苗栗縣政府財政處處長、97年代表財政部出任台酒公司官股董事,仍實際參與一偉的經營,直到98年6月17日止。

一偉設立登記原始股份200股,韋伯韜就佔198股,92年11月增資變更登記為500股,韋伯韜持有397股,占公司總股份數79.4%,投資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未擔任公職前的投資經營商業行為,得在任公職時,立即辦理撤股(資)、撤銷公司職務登記、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過10%或將公司解散登記的經營商業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韋伯韜向監委表示,96年任苗栗縣財政處長前,即己向一偉董事會請辭,終止委任關係,交代公司人員辦理股權移轉及變更登記,但因繼任董事長的譚世坪人在大陸不及辦理,此後又疏忽未注意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但經監委查證,譚世坪於98年6月18日才經一偉公司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該董事會會議紀錄可查。

「公務人員服務法」立法意旨:公務員不宜與民爭利,並適度規範公務員之投資行為,以促使公務員能忠勤職守、專心職務、努力從公。

調查報告表示,「韋伯韜歷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長、台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擔任公職多年,且居要職,明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竟以身觸法,有辱官箴,要難辭違失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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