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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購物供貨 負廣告不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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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8日電)網購盛行,公平會今天表示,自92年至今年9月,網路廣告不實案件數已占整體3成以上,提醒線上購物網站業者如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而刊登廣告,若廣告不實,責任需自負。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自92年至今年9月,網路不實廣告案件占整體不實廣告件數約33.8%,共計208件,超過6成刊登在企業或廠商專屬網站,3成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不到1成刊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刊載網站類型的不同,牽涉行為主體態樣也相當多,涉及廣告不實時,認定為「廣告主」者,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負起廣告不實行政責任。

公平會指出,若線上購物網站業者是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應負起廣告不實責任;如果購物網站只提供平台,則由提供商品服務的廠商、賣家等經營主體負起責任。

公平會官員解釋,線上購物業者常常與供貨廠商合作,在購物網站上銷售合作廠商的產品而刊登廣告,若廣告內容不實,供貨廠商應與網站業者共同負擔責任。

還有,近年來部落格興起,連帶出現不少部落客以類似「證言式」廣告方式發文推薦商品或服務,公平會指出,若部落客私下與廠商合作,故意發表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推薦內容,將與廠商一同處分。

另外,線上購物網站僅提供平台刊載廣告,若明知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以刊登,進一步造成民眾損失;購物網站將連帶負起民事責任,由民眾自行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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