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違法投資民間企業 彈劾台菸酒董座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0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監察院調查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韋伯韜在菸酒公司董事長與苗栗縣財政處長任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一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依法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錢林慧君、吳豐山、黃武次中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表示,監院以9票對2票通過對韋伯韜(原名韋端)彈劾案並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提案監委吳豐山表示,「以前政務官像這樣就下台」。

吳豐山說,韋伯韜在民國92年成立一偉公司,民國96 年1月1日他到苗栗縣政府擔任財政處長、民國97年7月1日改擔任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韋伯韜不僅經營且股本都超過法定10%上限。

吳豐山表示,調查期間,韋伯韜聲稱民國96年11月1日擔任苗栗縣政府財政處長前就向一偉公司董事會請辭董事與董事長,但繼任的董事長譚世坪當時在北京修學位不及辦理;但據民國8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釋函,韋伯韜轉任公務員必須「立即」辦理撤資、降低持股等。

吳豐山說,韋伯韜非但沒有立即辦理撤資,且遲至98 年6月18日才辦理一偉公司的董事長改選,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吳豐山強調,公務員最重官箴,明知故犯或知道沒有處理都不行。

被詢及韋伯韜是否明知故犯?吳豐山與錢林慧君均表示,韋伯韜久任高階文官不可能不知道這個規定,且韋伯韜接受監委約詢時坦承,知道有這項規定但公司人員辦理不及。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