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二次金改案 陳水扁等22名被告無罪
【大紀元11月06日訊】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在部份金控整併,向企業索賄、洗錢。台北地方法院11月5日判扁珍、子女及金控高層共21人一審全無罪。全案可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特偵組去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國泰併購世華、元大併購復華過程中,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扁家兒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國泰金副董座蔡鎮宇、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和兒子馬維建及馬維辰、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等金控業者共21人,均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11月5日判全部被告無罪,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除這次金改案一審宣判外,扁珍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二審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而扁被控總統任內詐領外交機密款案,一審也獲判無罪。
合議庭還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新台幣5億元與元大馬家交付扁家2億元的過程,難以認定企業有賄求之意,也無法證明扁、珍收錢時,有以總統上職務行為應允,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扁、珍無罪。
被控為扁珍洗錢的扁子女及媳婦包括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以及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大嫂陳俊英、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也都獲判無罪。
此外,遭起訴助扁洗錢的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營運長馬維辰、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前高興昌監察人呂和霖、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以及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李明賢,均獲判無罪。
對於判決結果,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法官對總統職權認定與憲政實務、社會認知差太多,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曾參與二次金改偵審過程的檢察官認為,判決書全採被告說法,幾乎跟扁的答辯狀一樣。
有法官認為,二次金改案合議庭,審理期間鮮少觸及憲法問題,卻在判決書一開始,就花長篇幅解釋總統職權無關金融併購的憲政架構,並以憲政論點判扁無罪,確實易招不當聯想,判決若先敘明企業給款扁家與行賄間為何沒關聯,自然會比較妥當。
去年特偵組再起訴扁家二次金改等案,因直接由金融專庭的法官抽籤,在機率1/3情況下,再度由周占春合議庭中籤,與受命法官林柏泓、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合議庭。周占春曾於95年台開案一審時,重判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親家趙玉柱,後來又讓扁一度獲得短暫釋放。
熟悉當初分案波折的台北地院法官指出,前年第一次被抽到承審扁案時,周占春不堪各方壓力,尤其對名嘴爆料他曾私下稱「馬英九特別費案若由我審,一定重判10年」的玩笑話耿耿於懷,才主動將案子簽出,後來再度承審到二次金改案時,雖社會對扁案矚目熱度降溫,但準備程序時均未出面,進入實質審理後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