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未如實交貨 恐涉廣告不實
【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蘇錦霞今天質疑,要價不低的3C商品業者,常推預購活動炒熱買氣,卻不一定能如期如數出貨,恐違反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問題,呼籲經濟部訂定管理規範。
消基會今天召開「預購規則業者說了算,消費者等到地老天荒?」記者會。
會中一位消費者王先生現身說出他的相關經驗。他說,11月6日在台北一場攝影器材展中付了新台幣1000元定金,預購經銷商一台新型相機,業者告知11月15日可以取貨,最慢不會超過2、3天。
他說,但事過一週,仍沒拿到相機。他買的是只有機身,全額4萬1900元,若連鏡頭則要5萬多元;但業者預購時並未告知他,第二及三波出貨時,才會供貨給只買機身的消費者。
會中,他去電經銷商詢問,經銷商告知最新情況是最快明天可以到貨;之前未到貨,是總代理商的到貨作業延遲所致,使得下游的經銷商無法出貨。
雖然取貨時間有了進度,不過王先生強調,「業者運用預購炒熱氣氛,不是很好;若有人買這個商品是有特殊用途,可能就受業者不如期交貨影響」。
蘇錦霞說,消基會也發現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三大電信業者推出的iphone 4預購活動,也都沒告知消費者交貨日期及出貨數量,中華電信11月還大打廣告宣稱全面開賣,但至今消費者也還沒取到貨。
她強調,業者的預購活動內容,包含出貨時間與執行情況不同,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廣告不實的嫌疑。
她提醒消費者,若付了定金,可依民法第 248條推定契約已成立;業者逾期出貨,可依同法第 254條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限期出貨;業者不能履約,可依同法第249條要求業者加倍返還定金。
對於有的業者推出預購活動並未收取定金,她說,並非因此就無損失,例如消費者最終仍買不到,還是有損失。
她強調,業者不能如期如數出貨,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之嫌;對業者這類藉預購活動炒熱買氣,達到廣告效果的手法,消基會呼籲經濟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