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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
【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宜君台北23日電)工程會今天針對促參法部分條文修下草案召開公聽會;有關履約爭議處理規定主辦機關成立協調委員會條文,律師公會建議明文規定調委會的運作機制和協調效力,以縮短處理時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表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這次修法有6大重點,包括公共建設增列行政辦公中心建設項目,以及出資或捐助民間機構的規範對象增列接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
其它增訂條文包括:主管機關應設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規劃內容審核委員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增加政府長期購買民間機構公共服務模式(PFI模式);促參履約爭議處理由主管機關設置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並符合一定之要件者,民間機構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以及民間機構得將依投資契約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辦理信託。
公聽會就修法的28條條文逐條討論,聽取來自律師公會、營造公會、都市計畫技師公會、保險公會等80多位產、官界代表的意見。
針對履約爭議處理中明文規定主辦機關成立協調委員會,律師公會代表表示,為了有效縮減爭議處理時程,應明定協調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和協調效力。
商業總會代表指出,這次修法方向可有效提升促參的推動成效,並解決現行的執行疑義。
台灣人壽公司代表建議,適度提高政府出資或捐助的民間機構比例。
至於引入國外行之有年的PFI模式部分,由於具高度專業性,與會代表建議,由主管機關訂定明確的審議程序及評估準則,供主辦機關參照。
工程會表示,除了今天公聽會的建言,外界若對修正條文有其它建議,可在12月10日前提供書面意見,工程會將逐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