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高宗紹興十九年(公元1149年)八月間,發生了一件神佑好人、雷擊惡徒的奇異事。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大庾縣衙門裏一個官吏名字叫黃節,他的妻子人稱李四娘。這個李四娘行為不端,與別人勾搭成奸。一天,她趁丈夫外出辦事不在家時,帶著年剛三歲的兒子,與奸夫一起逃走。途中,小孩啼哭不止。她怕破壞了與奸夫逃跑的計劃,就狠心的把兒子丟棄在路邊的草叢裏,與奸夫逃走了。
有一個人名叫李三,他在路過草叢時,見到有個小孩在地上打滾,哭嚎不止,心中十分不忍,便大聲呼叫:「誰家的孩子丟失了?快來把孩子抱走啊!」李三在這裏等了很長時間,無人來領孩子。他就把孩子抱回了家,一家人都很高興。就這樣,把孩子養活了起來。
黃節在外地辦完公事,回家後,找不到老婆和兒子,十分驚慌,便四處查訪尋找。找了許多時日,這天,他突然發現李三正與自己的小兒在一起玩耍做遊戲,便立即抓捕了李三,送到大庾縣衙。
縣衙裏負責斷案的人,對李三嚴刑拷打逼供。李三慘苦無奈,只好依從他們的誘供,認罪道:「是因為我沒有兒子,所以殺死了黃節的妻子,把她的屍體沉到江裏,把他們的兒子偷回家中。現在我被捕獲,心甘情願的認罪伏法。」
縣令審視斷案文書即畢,準備呈文郡守,建議將李三斬首。
李三戴著刑具,站在大庾縣衙廳堂之下,剛剛聽完縣令的宣判,忽然,陰雲突來,雷電交加!轟然一響,李三的刑具自然脫落。他當時腦子一片茫然。堂上的縣令,嚇得魂飛魄散。過了好一會兒,才清醒過來。縣令看到:旁邊的負責審理此案的官員,已經被雷擊死了;他露出的脊背上,有朱筆字寫著:「神不會無視好人蒙冤」的字樣。另外有十多個參與此案的吏員,他們頭上的帽子或裹巾,都失去了。縣令又問李三:「你剛才看見了甚麼?」李三說:「我當時腦子一片茫然,只看見長官您坐在帳子裏,閉著眼睛。」
縣令明白了:李三此案是受到冤枉了;自己是失於明察。他當即宣布:李三無罪,立刻釋放。
(事據宋人洪邁《夷堅志》)
這正是:
人惡人怕,天不怕;
人善人欺,天不欺。
良善之人,神必佑;
陷害好人,神不許!
善惡有報,必兌現;
為期不遠,別著急!
--轉載自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