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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出國未報綜所稅致漏稅 補加罰

【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3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今天說,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出國,未依法申報有漏稅者,除須補徵應納稅額外,仍應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出國,在申報期間過後返國,致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應納稅款者,除須補徵應納稅額外,仍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舉例表示,轄區內鄧姓納稅義務人在民國97年度辦理退休,並在當年4月出國,至98年8月才返國,未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當年度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除須補徵應納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能以出國而免除應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請小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