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蘇建和案纏訟近20年,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今天判蘇建和等3人無罪。合議庭主要採信鑑識專家李昌鈺報告,認為極可能為已伏法的王文孝1人所為。
本案源於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遭人發現陳屍家中,警方在案發現場採集到王文孝的指紋和血腳印,將他逮捕到案後,王文孝供出當時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犯案,3人原在檢警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後來翻供指遭刑求,否認犯案。
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已在81年間遭軍法槍決,蘇、劉、莊3人於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但全案經律師聲請再審獲准後,3人於92年首度獲判無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審時,3人又遭判死刑。
過去曾判決3人死刑的一、二審合議庭採取的理由,多為3人雖對犯案細節,包括刀器、犯案過程及血衣丟棄地點說詞有所出入,但仍根據王文孝供詞及3人自白,認定3人參與犯案。
再更二審合議庭歷經約3年的審理期間,囑託李昌鈺重建命案現場,並勘驗警訊錄音檔,採信李昌鈺鑑識報告,認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1人所為,並採信蘇建和當年是遭刑求才自白的說詞。
李昌鈺的鑑識報告指出,雖被害人共有79處刀傷,但可能是1刀多傷,並非砍殺79次,且根據重建現場的血跡濺痕及現場空間研判,沒有多人在場犯案跡證,且唯一可能容納的兇器為菜刀。此外,因犯案現場只發現王文孝的指紋和血鞋印,因而做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1人所為」的結論。
自白部分,因蘇建和曾向法官表示當時因遭刑求鼻青臉腫、還遭警方拿槍要脅,「怕繼續被刑求,不得已只好配合警察」。合議庭審酌蘇建和當時在看守所中身體檢查報告,發現蘇身上確有瘀青,採信他的說詞。
不過,劉秉郎與莊林勳也指自己遭刑求的部分,合議庭以2人在看守所的身體檢查報告沒有傷勢,認為2人未遭刑求。
但合議庭勘驗警訊錄音帶,除發現錄音帶內容與筆錄多處不符,警方訊問時並有誘導嫌疑,因而認為當時自白不具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