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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案 扁珍各判1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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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韓婕報導)台灣最高法院11日審結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在龍潭購地,及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33.17萬美元)兩案,認定兩人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有罪定讞。兩案扁珍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8年,各併科罰金1.5億元和5百萬元,扁珍總計併科罰金3.1億元(10,258萬美元)。扁成為中華民國首位入監執行的前總統。

扁珍在辜仲諒捐贈案被判無罪確定,原由是檢方上訴不合法。而特偵組補充犯罪事證、重行起訴國務機要費等案,也判決不受理確定。扁珍有可能在五都選舉前就發監執行。

扁案貪污定讞

最高法院將陳水扁涉及的龍潭弊案三審定讞,消息傳出正掃街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未多回應,僅透過幕僚表示尊重司法;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蘇貞昌則表示,任何人做的任何事情,都應該面對法律、負起法律上的責任。

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表示,民進黨會尊重司法判決,扁案發展兩年多以來,社會已經逐漸能夠理性看待。

卸任的陳水扁,原本往後5年多、約有4千多萬元(133萬美元)的相關禮遇費用,在一審判決有罪時被停止,如今因龍潭案定讞,確定全數取消。

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指出,國民黨想一再藉扁案提款,但「餘額已經不多了」,而民進黨也一再從國民黨完全執政卻未盡力從事司法改革方面提款,「餘額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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