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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言食品廣告涉誤導 北縣衛生局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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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廣告業者要小心觸法,北縣衛生局於日前查獲藝人寇乃馨於電視購物台薦證代言「寇乃馨推薦-睛亮好吸收高濃度液態葉黃素」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做過雷射更容易有乾眼症…自己助理因為家人眼睛問題而離職…從年輕就該照顧眼睛從5歲開始…我每天戴隱形眼鏡超過六小時就開始有血絲…現在每天喝一杯,不管早上多早的通告,多早起床都可以戴的上隱形眼鏡..眼睛都很潤 …」等詞,該則廣告傳達藝人寇乃馨係因食用案內商品,即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廣告不得有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規定,北縣衛生局依法處藝人寇乃馨新台幣4萬元罰鍰。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表示為商品代言之藝人往往因其良好形象,或因其有死忠粉絲的支持者,使民眾對其所發表之意見產生信賴,而受其言論導引購置商品,所以代言藝人與商品販賣者,其實是一同為產品的行銷做廣告活動。而依行政罰法第14條的規定,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要分別處罰,所以這件案子除了販賣公司要收到罰單外,代言的藝人寇乃馨也遭到開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也認為廣告的效果,代言人並非無法預見,卻仍容任為此廣告,事實上已算是「故意」的行為。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之廣告銷售宣傳,不得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等誤導消費者行為。若違反規定,一經查獲宣稱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如宣稱醫療效能,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北縣衛生局亦呼籲民眾,勿相信誇大不實之食品廣告,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民眾都需要提高警覺,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如有任何的疑問,可向衛生局詢問或檢舉(衛生局檢舉專線(02)225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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