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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文創法三讀通過 最快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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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確定將「文創有價」的觀念納入法條當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7日表示,文化創意業產發展法通過後,文建會還需配合訂定13項子法,最快今年6月實施。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共分4章30則條文,其中「文化創意有價」、「國發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創產業」、「票價補貼」、「藝文體驗券發放」、「企業購票捐贈抵稅」以及「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等重要條文的通過,都回應了長久以來藝文界最關切的議題。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表示,文創人力及創意都是資產,所以只要經濟效用持續2年以上,政府就應該將這些支出列在資本門,視為是長期投資。

條文規定,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民眾未來觀看國片等原創產品可享優惠,由政府補價差。

條文也規定,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表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政府預計將投入新台幣10億元的經費,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並於高中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辦理相關教學活動。

而在租稅優惠方面,為鼓勵營利事業支持文創產業,如果該事業捐贈總額在1千萬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文創法」完成立法之後,不是結束而是重要的開始。面對韓國、日本等其他國家積極文創產業,文建會責任重大。

盛治仁表示,「文創法」母法通過後,必須在半年內完成13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措施,文建會將召開一系列說明會,和文化界溝通,提出具體完整的實施辦法,有10項可以在今年3月完成,全部配套措施最快可在6月完成。

由於今年預算已編列完成,盛治仁表示,今年不太可能發放藝文體驗券、價差補助,而是編列在明年預算中,最快明年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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