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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校長須兼具教學行政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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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旨在校長任用資格應教育與行政經歷並具,特殊教育學校、宗教研修學院校長資格另訂之,而卸任校長持有教師證者,則可免經教評會審議回任教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除了須具有同等之教師證外和教學年資外,還須具有學校或教育行政的工作經歷,希望各級校長除了具有教學專長與知能,同時具有主持校務之能力。而現行條文中有「成績優良」的規定,因為未有具體之認定標準制執行上有爭議,於是刪除。

而專科學校、大學校長任用資格除應具備學術經歷外,並放寬行政經歷之範圍。並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可視校務發展實際需要,另定所需資格條件。

另外此次修正草案也加入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資格,,同樣要求具有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資格及教育行政經驗。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6條在校長任期相關法規也有所修正,前任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者,可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回任教師。

第41條在私立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上也制訂宗教研修學院校長的資格,需要大學畢業,並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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