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已成為台灣當前危害最烈的犯罪型態,然目前執法人員對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行為較缺乏偵辦之專業知識,若任由詐欺犯罪集團坐大,社會所受之損害程度必定相當嚴重。
解析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首腦與各作業集團窩藏於不同國境,各有犯罪分工,並隨著犯罪手法及說詞的推陳出新,而產生不同類型與態樣的演化,但始終是假借各種虛構之身份及名義,利用資訊、通訊及大眾傳播媒介等管道,傳遞不正訊息給社會大眾,再進一度操弄、掌握及誘騙,並透過各項各融服務,將被害人金錢迅速移轉至另一人頭帳戶的運作模式進行,甚至直接假扮身份,親自向被害人索取款項。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之犯罪手法雖然日新月異,但是該類詐欺犯罪組織結構卻有固定不變之模式,整個詐欺集團組織結構分為「集團首腦」、「車手集團」、「收購人頭帳戶」、「電話集團」等3大部份;2006年初,實務上發現跨國電信詐欺集團基於成本,隱密性及大量性之考量,以往在通信上之路由都利用電信溢波或漫遊,如今已提升為私設「非法電信平台」(機房),透過網路與通訊的轉換傳輸,大大提升犯罪技倆,故「非法電信平台」已成為詐欺集團組織結構的一部份。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組織型態
組織架構
1、集團首腦:負責統籌指揮,並撥打電話向不特定民眾詐騙。據點可能分散好幾個,各據點成員分成2線(前、後線),甚至3線(前、中、後線),根據事先所編輯的詐騙劇本、模式,以接力方式向民眾詐騙。
2、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並將贓款透過地下匯兌交付集團首腦。
3、收購人頭帳戶、電話集團:將收購來的人頭帳戶,提供集團首腦用來向被害人施行詐騙。人頭電話除提供集團首腦、非法電信平臺作為與被害人聯繫之用,亦提供組織成員規避警方查緝使用。
4、非法電信平臺:透過網路與通訊的轉換傳輸,增加隱密性,並符合節省成本及大量性之考量。
成員招募模式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招募的成員,皆以機手及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或電話之外務層級為主、招募方式不外乎有四種,第一、透過大眾傳播系統招募成員;第二、經由組織成員介紹方式招募;第三、向經常出入聲色場所及社會邊緣人招募;第四、在地下錢莊借高利貸的民眾抵債等。各級成員皆由機手、車手層級向上竄升,演而優則導的模式(外務必須先晉陞車手,才能向上竄升)。藏匿大陸地區的詐欺集團,前線大多由大陸人擔任,中線由大陸人或台灣人擔任,後線則由台灣人負責。視詐騙對像為何國人,即招募能講被害人所用語言之人擔任機手,包括在台外籍配偶、外勞、華裔人士,台灣人位居幕後指揮。
犯罪工具之準備
人頭帳戶取得的來源
可區分為六種,第一、透過刊登廣告、朋友介紹或透過網路,在聊天室、論壇散佈收購訊息,採取收購、租賃方式;第二、利用偽變造證件方式,前往申請獲得;第三、向地下錢購得。錢莊運用積欠債務者,以帳戶抵押充當利息,強迫方式取得人頭帳戶,再將人頭帳戶賣給詐欺集團、第四、以「海外短期工作」為名義,欺騙民眾赴外國申辦多本帳戶;第五、向專作人頭買賣集團購買,該類集團專門找人頭辦帳戶、電話、貸款、虛設行號、空頭支票等;第六、使用電子郵件、簡訊發送小額貸款的廣告訊息,要求缺錢者若要小額借款,必須拿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來抵押。
人頭電話的取得來源
第一、透過刊登廣告或朋友介紹,採取收購租賃方式;第二、利用偽變造證件方式,前往申請獲得;第三、向專作人頭買賣集團購買;第四、向跑單幫收購人頭電話分子購買;第五、向不肖通訊行購買等以上5種方式。
犯罪所得理方式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詐騙所得,車手集團會扣除自己應得的報酬,餘款再透過地下匯兌的管道將錢移轉到集團首腦處。車手集團必須先把贓款匯入地下匯兌業者指定的金融帳戶,再將該匯款單傳真給地下匯兌業者,當地下匯兌業者確認收到款項後,就會將款項交付予位於另一國(境)之集團同夥。
地下匯兌運作的模式大致區分為三種,第一、派人直接帶出境面交;第二、採利用金融機構正常模式匯兌,規避洗錢防製法規定金額前往金融機構匯兌;第三、利用銀樓、錢莊、水果行、藝品店、貿易公司或其他名目之公司行號為幌子,實際進行匯兌;地下匯兌業者每日會開盤訂出匯率,再從中賺取匯差,其實就是賺取手續費之意。
犯罪模式
主要區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引誘被害人;第二階段為將引誘進來之被害人,取得信任,讓其信以為真、加強貪念或施以恐嚇;第三階段為被害人信以為真之後,促其言聽計從,前往轉帳匯款,假若失敗則予以辱罵,進而騷擾、威脅;第四階段為派遺車手前往提領贓款,準備再行詐騙。週而復始,反覆進行。
詐欺過程中先是製造情境進行引誘,並結合多重心理、情境因素,將其套住;亦或利用背景聲;加上詐欺集團已能竄改來電門號顯示,主動要求被害人查證電話號碼所屬機關,更進而加深被害人對詐欺集團的信任,進而騙取成功。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發展趨勢
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肆虐迄今,其自身隨著金融、電信工具之多元化、便利化、國際化,詐騙手法時刻蛻變更新外;兼以遭到台灣跨部會研擬之各項反詐欺政策反制,以及檢警機關強力圍剿下,迫使組織大幅蛻變,由原先「集團首腦設於大陸、旗下作業集團據於台灣」之傳統架構及模式,演變成「集團首腦設於台灣,旗下作業集團據於大陸」!更甚而進化發展成「集團首腦設於台灣、大陸或第三國,旗下作業集團據於被害國,例如東北亞之韓國與東南亞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之跨國犯罪型態!為了「永續經營」,詐騙組織已融合不同國籍的犯罪成員加入。
在台灣,跨國電信詐欺犯罪盛行,在檢警機關不斷努力掃蕩之下,集團成員一一落網接受法律制裁,導致集團成員人力有限,而漸漸變成車手集團與收購人頭帳戶集團結合為一團,車手、外務角色相同,領取贓款兼作收購人頭帳戶;車手集團須兼顧非法電信平台、收購人頭電話作業也漸與收購人頭帳戶集團分開,轉而獨立作業為一人跑單幫型態。
現在台灣民眾普遍對於此類犯罪警覺性高,而容易受害之族群仍以老年人為主,加以我國政府在金融方面防制此類犯罪已有成效,詐欺組織索性炒短線,改採機手假冒檢察官與被害人聯繫,吩咐假冒之書記官親自前往被害人沒取款之詐騙模式,風險雖大,卻能一次詐取大宗受騙金額。而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在其他國家的犯罪模式,卻仍走之前台灣曾流行過之詐騙手法。@
(本文作者目前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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